艺术学院乐器(物品)使用暂行规定 |
发布人:刘跃文 发布时间:2019-09-18 浏览次数:28 |
艺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使用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教师上课、演出使用乐器(物品),使用人须提前三天,由本人向分管院长提出申请,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保管人员处填写使用单据。用后三天内归还。 二、教学、演出用乐器(物品)不准私自带回家。 三、凡教工外出超过半个月以上者,离院前必须全部还清所借乐器(物品)。 四、乐器(物品)一律不借学生个人私用。学生排练、演出活动需要乐器(物品),须由主管教师提前三天向分管院长提出申请,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到保管人员处填写使用单据方可使用。 五、使用乐器(物品)者实行个人保管责任制,如有丢失,损坏,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为严肃管理,对于不按时交还设备(物品)者,系里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通报,影响严重者要给予必要的处罚(每天罚款10—40元)。 七、精密贵重物品只能在教学楼内使用,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单位使用,更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八、借、管双方要在乐器(物品)借出和归还时,认真检查数量、出入库状态,凡有损坏、丢失要及时登记,并按照《设备、器材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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