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
发布人:刘跃文 发布时间:2019-04-16 浏览次数:10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强化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实践教学主要指学校在校外有组织开展的各类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 第三条 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二级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工作(武装)部(处)、保卫处和团委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二级学院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全日制学生,包括参加集中实践教学的学生和自行联系实践教学单位进行分散实践教学的学生。 第二章 职责范围与安全管理 第五条 学校职责 1.教务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宏观管理。 2.教务处负责审核二级学院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计划、方案。 3.教务处、学生工作(武装)部(处)、保卫处和团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4.教务处、学生工作(武装)部(处)、保卫处和团委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二级学院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二级学院的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环节落实到位。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等责任部门。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第一责任人是学校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是指导教师。多名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教学时需明确职责。 2.根据教学安排,制订校外实践教学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与学生签定安全协议书;负责落实学校有关安全规定并制定本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相关安全管理细则。 3.外出前对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包括法制观念、安全知识、防范技能、校纪校规、实践教学单位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与教育。内容应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意外伤害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方法,以及基本的急救常识,切实增强师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4.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计划、安全工作进行协调和沟通。协同校外实践教学单位,维护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践教学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一般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践教学工作。 5.定期联系校内指导教师、学生、实践教学单位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了解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情况,尽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6.负责校外实践教学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为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2.发生突发性事故时,担任校外实践活动应急总指挥。 3.指导教师安全工作要求 (1)必须接受安全管理培训,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具备处置突发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技能。 (2)学生进行校外实践教学,应采取男、女生混合编组,尽量避免女教师、女学生单独编组,在出发前加强对参加外出实践教学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安全应变能力。 (3)到达实践教学单位,组织学生了解实践教学单位所在地及食宿场所治安、风俗习惯等有关情况,并掌握当地消防机关和医院的联系方式,察看安全通道,并针对可能发生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4)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整个过程中有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平台等手段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 (5)应急事故发生时,应立即组织处理突发事故,并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 第八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1. 组长、副组长职责 (1)参加外出实践教学学生设立组长、副组长,协助、配合指导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应急事故发生时,组长在指导教师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必要时配合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参与处置突发事故(事件)成员应加强内外部的沟通与联系。 2.学生安全行为规范 (1)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学生应由指导教师带领,着装应符合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要求,符合实践教学单位对员工仪表仪容的要求并符合学生身份。 (2)学生在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期间,言行举止要得体,不与陌生人密切交往,以免上当受骗,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必须遵守当地的地方性法规,遵守当地风俗习惯,注意与当地群众的团结。不宜在地势险恶处活动,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野外活动。 (4)认真履行校外实践教学期间的各项安全要求,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服从单位主管人员指挥及指导教师的指导,严禁盲目擅动,严禁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5)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批准手续,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安全措施。 (6)不食用对健康有害的食品(饮料),不到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摊点就餐。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7)严禁私自外出,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结伴同行,随时保持联系。外出活动应注意安全,不乘坐无牌、无证、超载的车辆、船只和非客运的车辆、船只。 (8)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等一切违法或危险活动;严禁进酒吧、歌厅等与学生身份不符的场所,谨慎交友,注意自身防范。 (9)严禁女生单独外出,严禁女生晚间外出。 (10)严禁私自组织有关人员外出参观、访问、野炊、旅游等活动,确保自身安全,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11)学生在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期间,因各种原因与实践教学团队失散者,应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适当形式,及时与指导教师、其他教师、同学、熟知的人或110联系。 (12)学生应与学校签订《滨州学院外出实践教学安全协议书》。 第三章 应急处理 第九条 应急预案 1.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指导教师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汇报,并担任临时应急总指挥。二级学院负责人确定是否需要启动《滨州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按《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识别 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判定为应急事故(事件),须启动应急机制:火灾、食物中毒、溺水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突发急病、爆炸、抢劫、杀人、行凶、放火、绑架、失踪等事故(事件)。 3.应急报告 应急事故(事件)发生后,最先发现者、知情者、受害者应通过口头、电话、手机等适当形式,立即向指导教师或其他老师、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报告,或在情势非常危急时直接与外部联系。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汇报,二级学院负责人及时向部门分管领导汇报。报警联络组应向实践教学所在单位或食宿所在部门报告,必要时与外部联系(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122),报告应讲明:突发事故(事件)发生的具体地址、具体地点(包括名称、楼层及房间号等)、事件性质、现场基本情况等。 随时加强抢救组、事故处置组、应急总指挥和外部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 4.应急指挥 指导教师在二级学院指导下,担任临时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报警联络组、抢救组、事故处置组的突发事故(事件)处置工作。必要时应联系好运送伤病员的车辆或当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配合其处置事故(事件)。 5.抢救与处置 (1)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和贵重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法定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置事故(事件)。 (2)事故处置 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处置组成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应立即赶赴现场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置事故(事件)或防止其发展,并保护好现场。 采取适当方法或措施,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组织人员和物资的安全转移。 当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后,应听从其统一安排和部署,协助其事故(事件)的处理。 6.调查与责任追究 (1)突发事故(事件)处置结束后,参与事故(事件)处置的人员,应如实向法定部门或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并配合其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突发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组织指导教师编制《突发事故(事件)报告》,报送学校保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应包括:事故事件性质、发生原因分析、现场处置措施或方法、事故事件责任、纠正预防措施等。 (3)学生和教师违反本办法,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学生纪律处分参照《滨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教师按照《滨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学生在参加安全教育后,仍违反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或集体、国家利益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不鼓励分散实习。如确有必要分散实习,则需经学校批准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组织的学生实践活动,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同为甲方,一起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书。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与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共同协商相关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滨州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滨院政〔2012〕3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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