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
发布人:刘跃文 发布时间:2019-09-06 浏览次数: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协同育人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训练、毕业设计(论文)、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育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或二级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经学校批准在校内建立,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 1.产学研结合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2.互利共赢原则。基地依托单位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校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科研及进行人员技术培训等,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双方互利互惠,双向受益。 3.对口稳定原则。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4.动态调整原则。稳定核心基地,发展松散型基地,实现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第五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校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基地原则上可以每年或每学期按计划安排一部分学生开展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论文),或者在某一专业领域可供学生参观、见习。 6.对近三年连续承担学校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论文)任务,发展势头良好,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先进性且有较强承担能力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六条 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程序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有关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对符合条件者,可与其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并填写《滨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报学校审核。 2.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教学单位申请对拟建实践教学基地条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前往拟建基地现场考查论证,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学校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4.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挂牌,标牌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基地建设单位应主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 3.在实习期间,基地建设单位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与基地共建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的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年,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学校主管部门、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各执一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 1.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挂“滨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或“滨州学院教育实习基地”标牌,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2.实践教学基地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具体名称确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铜牌。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以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管理为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课程标准等要求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需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各单位要保存对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导等各项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相应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单位每年应对实践教学、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实践教学基地作用与效果。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消。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单位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检查,对连续三年未能承担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视为自动解除协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滨州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滨院政〔2006〕2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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